“要坚决向酒驾、醉驾说‘不’,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日前,兴义市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30余名社会公众应邀现场旁听了13起醉驾案件的庭审。
案例一:醉驾摩托车,领刑!
【资料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4日深夜,被告人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兴义市桔山大道方向行驶,2 时 40 分许,行驶至桔丰路时,与停放在道路上的一辆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58.18 毫克/100 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醉驾小轿车,领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6日0 时31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兴义市捧乍镇十字街时,因口角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民警前往现场处警时,发现李某某有醉驾嫌疑。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63.92 毫克/100 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3个“酒鬼”醉驾 分别领刑
当天,兴义市法院共集中开庭审理了唐某某、李某某等13名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案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13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我们对判决无异议。”宣判后,13案13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参加今天的‘公众开放日’活动,让我们切身感受到阳光司法,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们要坚决向酒驾、醉驾说‘不’,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一个文明的司乘人员。”参加公开开放日活动的群众代表纷纷表示。
公众开放日活动的举行,旨在通过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法院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犯罪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办好办实醉驾、帮信、盗窃等群众关心、关注的案件,严厉打击、整治、惩戒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实际行动推动兴义市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发展。”兴义市法院副院长唐鹏表示。
兴义市消防大队部分消防员、部分群众代表、驻兴相关媒体记者共30余人参加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