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山、陕两地人民从供给边地以营利的做法,从秦汉时期已经开始了。如《史记·货殖列传》载云:“及秦文、孝、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孝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杨、平阳、陈西贾秦翟,北贾种代,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懻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然迫近北夷,师旅亟往,中国委输,时有奇羡。”可见,早在先秦时期,出于地缘关系,秦晋或山陕两地处在一种十分紧密且特殊的经贸网络关系体系之中。这种经贸关系体系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或两种路径:一是秦、晋均地近边界,均有供应边防需要之责任以及与边外民族开展商贸往来之便利;二是秦、晋两省之间因地缘关系,贸易交流同样十分频繁,无论是“东通三晋”还是“西贾秦翟”,秦、晋两地都将对方视为区间贸易、交通的首选目标。
而边塞盐粮贸易,同样是促进明代山陕商人势力大发展的主动力之一。《明会典·盐法》称:“国朝盐课,专以供给边方粮饷。或水旱凶荒,亦藉以赈济,其利甚博。”即利用食盐专卖权来解决边塞驻军的粮饷供给,这是明代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
出于地域毗连的关系,山、陕百姓同样在边境盐粮贸易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位于晋西南地区的河东盐池,是明朝盐业供给的一大基地,明朝特设河东都转运盐使司,河东盐的行销地主要集中于陕西、河南、山西三省。根据《明会典》,河东盐运司岁办盐的数量达到六千零八十万斤。又河东盐运司每岁办盐四十二万引,存积盐一十二万六千引,常股盐二十九万四千引。河东盐的行销地主要有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平阳、潞安十一府,汝州、泽州、沁州、辽州四州。也就是说,河东盐行销地包括了陕西布政司的大半地区与河南布政司部分地区及山西布政司的南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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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明代河东盐池面貌的《河东盐池之图》
我们看到,尽管山陕两地百姓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与牺牲,但边镇的粮饷供给问题依然难以完全解决,召商中盐成为解决边镇粮饷问题的重要方式。如大臣杨一清在题本中指出:“查得山陕各镇,自来处置边储,不过曰挖运,曰召商,曰籴买,三者而已。弘治十三年间,大虏在套,动调京军,差大臣督理军储,挖运腹里州县粮草,累民陪补,至于破产鬻儿,今日断不可行,况腹里空虚,亦自无粮可挖,惟有召商、籴买二事可行。……揆今事,势不得不然,惟有召商、报中似为得策。客商射利,虽小必趋,官府储粮,小费何吝。故在客商增一分之价,则官司有一分之益。”
开中制度是明朝官府召商解决边地粮饷问题的最主要方式之一,而开中制度正是在山西等地开始的。洪武三年(1370)六月辛巳,“立开中盐法,从山西行省请,诏商输米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多召商中盐,以实边储,自五石至一石有差。”《明史·食货志》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明臣庞尚鹏在《清理盐法疏》中指出:“窃惟国家经费,莫大于边储,两淮煮海为盐,岁课甲天下,九边之供亿,实赖之。先年边计常盈,公私兼利……”利用盐引之利,来吸引商贾向边镇地区贩运粮食,是开中制度的核心,也是这一制度的高明之处。
虽然明代的开中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发展过程,但“善法”并没有得到善终。应该承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开中制度得到了广大商人的响应,获利甚厚,如明代学者章潢在《屯盐总论》一文中详细描述了当时的情形。
盖国初供边而以盐利,其制盐利也,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谷粟,自立堡伍。所以边兵亦藉商财,春耕借为牛种之费,秋成即为售还之资。千里荆榛,尽成沃壤。成化初年,甘肃、宁夏粟一石易银二钱,边方粟无甚贵之时,以其储蓄之富也。
“一石粟易银二钱”,一时成为边塞地区经济富庶的典型体现之一。又如王德完在《救荒无奇及时讲求以延民命疏》中指出:“边塞转运甚难,率三十钟而致一石。惟召商中盐纳粟,谓之飞挽,言无转输之劳,而有刍粟之利也。国朝洪武、永乐时,边商引盐一引,止输粟二斗五升,小米不过四斗,商利甚巨。故耕种甚勤,边地大垦,仓廪自实……”同样出于地缘的便利,山陕商人积极加入“中盐”的行列,从而成为当时“边商”中的骨干力量,为保障西北边镇的供给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涂宗浚在《边盐壅滞饷匮可虞疏》中所云:“延镇兵马云屯,惟赖召商买引,接济军需,岁有常额。往时,召集山西商人承认淮、浙二盐,输粮于各堡仓,给引前去江南投司,领盐发卖,盐法疏通,边商获利,二百年来,未闻壅滞。”延绥镇的例子,明白无误地证明了山西商人对于西北边镇供给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弘治年间开始,开中制度在调整过程中逐渐被废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边镇地区的粮食供给与盐粮贸易。其转折点就是颇有争议的“叶淇变法”。《明史·食货志·盐法篇》释云:“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1492),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至百余万两。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明史·兵志·边防篇》又云:“初,太祖时以边军屯田不足,召商输边粟而与之盐。富商大贾悉自出财力,募民垦田塞下,故边储不匮。弘治时,户部尚书叶淇始变法,令商纳银太仓,分给各边,商皆撤业归,边地荒芜,米粟踊贵,边军遂日困。”叶淇变法,导致“开中法”废弛,对于北方边镇的影响是无法否认的。变法之后,发卖盐引之权收归官府,位于北京的“太仓”成为盐引交易的中心。这样一来,商人只须备足银两赴京购买盐引即可,再无远赴塞上转运粮饷的麻烦了。但是,以盐引专卖来解决边地粮食短缺为主要目的的开中制度至此开始走向名存实亡的阶段。
“叶淇变法”不仅导致了边地形势发生变化,还直接导致了北方边镇粮食供给的匮乏。明朝官员对此的批评意见相当多,集中反映了人们对此的痛惜之情。弘治十一年(1498),胡世宁在《陈言时政边备疏》中指出:“……今山、陕富民,多为中盐,徙居淮、浙,边塞空虚……”这里的所谓“中盐”,已经不是明初所谓的“开中制度”的概念了。胡世宁对此进行了深入考察:“臣查得淮、浙灶丁每盐一引,折纳价银六钱,或四钱。又闻客商中盐边储,每大引不过价银三二钱,是盐课收银比之收盐待中,得利倍也。”商贾趋利,势所必然,既然内地盐引交易获利远高于中盐边储,又有谁愿意舍近求远、远赴塞外呢?对于这种变化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更多的官员与学者也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思考与反思。如《明史·食货志》又称:“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如明人吴甡在《盐粮关系匪细疏》中云:
看得盐政,边计最相关切者也。考永乐中,商自输边,每引止上粟二斗五升。当时,内地大贾,赴边垦田,塞粟充盈,盐法通彻,随中随支,价平而息倍,商人乐趋之。自改折之议行,而大商南徙,边储遂匮,不得已招此土著之边商,每引令照时估,纳粟边仓,取偿海上。后因盐法渐壅,边商苦于守支,势不得不卖引于内商,为息渐薄,而边商病,开中者寥寥。至万历三十二年,始定为减四纳六之例,以诱其来,迄于今,相沿日久……
如果仅将盐引交易作为政府利用专卖权来进行营利、逐利的方式,那么商贾们自然趋利图便,移居江淮产盐之地,就近进行盐引的购销活动,省去了边地屯粮及运粮的种种麻烦。但是,如此一来,边地被遗弃、被淡忘,是自然而然的事了。虽然官府与商贾们都可通过盐引专卖得到丰厚的回报,但是“开中法”想解决的主要矛盾,即边粮供给问题却被抛在了一边。
但是,边粮供给问题却是不容长期“悬而不决”的,也离不开广大商贾的贸易活动,“叶淇变法”的另一个结果,是“边商”与“内商”的分野。所谓“边商”,就是弘治以后,在大批商人包括山陕及淮商大量内迁至江淮之后,又出现的一批活跃在边塞地区的山陕商人。如明朝人吴易也认为开中制度废弛,始于弘治年间,而大“边商”的出现,则始于嘉靖年间。他指出:“商屯行于洪(武)、永(乐),改折于弘治中,其事遂废。虽嘉靖间,山、陕各边多拘土民纳盐粮,号曰边商,然所纳者不过多易粮粟,与官揽兑支,无复有垦田之事。”万历年间,毕自严在《题遵奉圣谕议修盐政疏》中也对开中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其中特别提到了各镇边商的问题。
国初,开中盐引,令商轮粟塞下,名曰飞挽。然以二百斤之官盐,而易商人二斗五升之粟米,官征至薄,商获甚厚,是以富商大贾争趋开垦,塞微殷阜,职此其繇。嗣是,淮引定价五钱,边商赍至,鬻于内商,仅得其本,商无厚利,谁肯输边?盐臣张养深晰其故,议谓商非本色,不许开中,引非边中,不许行盐,稍减余盐之价,少增边引之值,诚足以鼓舞边商,而使之向往矣。臣等窃谓时诎举赢,或不能遽如此议,惟得复设库价,少拯边商之苦,亦足以示招徕之意。查得各镇边商,皆系土著小民,原无两副资本,必卖得本年引价,始纳得次年盐粮……
清代学者储大文对明代“开中法”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思考与研究,他同样高度评价明朝前期开中制度的贡献,如在《开中盐法》一文中,他对开中盐法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
自洪武三年五月,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长芦、淮盐各一引,引二百斤,则转输之费省,军储易充矣。而开中法实权舆于此,后因边饷不继,户部尚书郁新遂定召商开中法令:商输粟九边塞下,按引支盐,凡盐一引,计准价银八分。若商能捐赀垦荒者,竢成熟,量征其租十之一二,听就附近堡报纳盐粮,军有侵扰者,惩治。永乐时,定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成化时,少增至二斗七升二合。粟入引出,引入盐出,费少而利厚,而又非报中于边,率无以牟厚利,故欲卖盐,不得不报中,欲报中不得不积粟,欲积粟不得不耕塞下之田,而米谷羡衍,亦不得不籍之于堡,而粜之于边,此所谓以盐法行屯政者也。军卫屯米六石以赡军,六石以贮仓,其溢十二石外者,官勿与,而又有开中盐法,年例以济之。若间值边警,斗斛阙乏,又有开中先支法以济之常股盐、户盐,以为年例,存积盐以备先支,盐法疏通而引无壅滞,是故,当其时,商未尝有边商、内商之分,内商皆边商也;课未尝有盐课、余盐之分,余盐皆盐课也,而盐亦未尝有河盐、堆盐之分,河盐皆堆盐也。
可以说,开中法实施之初,由于利润丰厚,全国各地的富商大贾纷至沓来,因此并没有“边商”与“内商”之分,而与开中制度的变化直接相关,商人群体出现了明显的地域性分化。在大批富商大贾包括山陕及淮商大量内迁至江淮之后,又出现了一批活跃在边塞地区的山陕商贾,留在边区继续从事贸易活动,他们也被称为“边商”,实际上大多为山陕“土著小民”。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商人群体才逐渐出现了“边商”“内商”与“水商”不同称谓的区分,即原来的大批从事边贸的商人向江淮地区迁徙,专门从事盐业贸易,是为“内商”。而为了满足边塞物质需求,明朝官府又强迫许多山陕沿边百姓从事盐粮贸易,也就是所谓的“边商”了。不过,总体而言,山陕商人在全国商贸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却没有得到改变。无论是“边商”“内商”还是“水商”,山陕商人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于是商遂分而为三,曰边商,曰内商,曰水商。边商多沿边土著,专输纳米,里草束,中盐中己,所在岀给仓钞,填勘合以赍投运司,给盐引,官为平引,价听受直于内商而卖之,内商多徽、歙及山、陕之寓籍淮扬者,专买边引,下场支盐。过桥灞上堆候掣,亦官为定盐价,以转卖于水商。水商系内商,自解捆者什一,余皆江湖行商,以内商不能自致,为买引盐,代行官为。总其盐数船数,给水程于行盐地而贩鬻焉。
万历年间,曾担任过山西按察史的郭子章对盐政及屯田问题有着深刻且独到的见解,其所作《屯田盐法议》也是明代大臣中论述此类问题最为翔实的篇章之一,为我们极其生动地展示了明代北方边境经济活动及贸易形势的时代变迁。郭子章本人对于明代边疆地区政策的建议也是独具慧眼的,他极力呼吁恢复弘治以前之盐法政策与屯田制度。首先,他痛切指出:“今国家制用理财之法,常赋正供之外,利莫大于盐法、屯田,弊亦莫大于盐法、屯田,弊尤莫大于沿边之盐法、屯田。盖弘治以前,沿边二法合而为一,嘉靖以后,沿边二法分而为二。盖尝熟历雁门诸边,睹二法而流涕长太息久矣。”在郭子章看来,边疆地区经济开发与粮食供给,与盐法及屯田制度直接相关,如果盐法与屯田制度的关系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边疆的物资供应与稳定。以弘治年间为限,明朝政府前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政策,即弘治以前,开中措施与屯田活动合二为一,而在弘治以后,盐法与屯田活动分而为二。这种变化甚至是阻碍边疆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弘治以前,边外屯田原属荒沙,朝廷视之,全不甚惜,捐而给边将养廉者,又捐而为军士之屯种者。原未履亩定赋,特曰:给此不毛之产优边帅边卒耳!但以种地得石则官之石也,得亩则官之亩也。边外人所驻牧帅臣养廉之地,必整队出边而耕。如总兵则率四千兵以耕,参、游则率三千人以耕,守备则率千人以耕。而各边军之屯田,因藉大众出边,通力竭作,弓马器械,无日不戒。遇敌零骑,则以屯田之众而歼之,敌众至,则纠屯田之众而歼之。敌大至,则纠各屯田众而斗之,而边商遂籍出边兵帅耕作之期,亦纠边民备军器、农器依附,以耕屯田之所不及,恣其耕作,官不问之,而夏秋所获,兵帅得之以养生,边商得之以种盐,以故千里莽苍之场,尽成禾黍;万众夏秋之入,尽为粮饷,官富商裕,士饱马腾,遂使石粟,止直一钱,即可种盐二引,买窝卖窝,禁之不止,上粟易引,拒之益至。时则有六便焉:边将富足,号召罴虎,一便;兵有余粟,无待月粮,二便;以边之食,养边之军,三便;户部绝无发银之劳,止操盐引之柄,四便;军士、盐商,出边耕作,屯可为农,阵可为战,即耕作为操练,即力穑为防边,五便;商以荒地之粟,遂获盐引之利,养军之饷,不可胜食,支盐之益,不可胜用,六便;此不可募民,而塞下自充,实不必发银,而边卒自富强。祖宗御敌之法度,越前代万万者,此也。
较之南方地区,西北地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边镇土地沙化严重,耕作困难。弘治之前,为了解决边镇粮饷问题,明朝对于边地屯种采取相当开放的态度,以“养廉”之名,对于官兵开垦土地不收任何税赋,激发广大官兵从事耕种活动的热忱。不仅边地官兵大规模从事耕种活动,大批商人也积极参与屯田活动,即所谓“商屯”。而且,官兵屯田与商屯活动所得来粮食都可以换取盐引,利益丰厚,“官富商裕”。郭子章强调:这种“藏富于民”的策略,正是明代前期边镇地区富强、超越前代的成功经验之一。
河南省南阳市赊店古镇,社旗山陕会馆。
然而,时至正德、嘉靖之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一方面,明朝官府垄断盐引发放,以银买引,以银给饷,官府稳操利权;另一方面,不准边官拥有“养廉”地亩,同时加收边外屯田赋税,大大打击了官兵从事屯种的热情。结果导致边地粮价高涨,即使官府发来大宗饷银,仍无法满足边镇的粮食供给所需。
正、嘉之际,戴御史者(戴金)忿边商以贱粟,而得贵引,遂定输银之制。若曰天下盐引可坐而得银百万,大司农岂不坐得岁百万称富哉,奈何以惠奸商?粟一石得盐二引,此二引者在户部可得一两之利,在奸商不过二钱之费,徒滋买窝、卖窝之扰。以故大司农银益盈,而边将士之粟日缩,而命愈蹙,粟日益贵,甚至发边之银一两,止易粟数斗,何者?养亷、屯田之利废,而大司农岁发边饷二百万,曾不足易百万之粟,而仅足以养十万之兵。朝廷虽有发边之惠,边众殊无养生之资也。寒心矣!不可言矣!而往年,屯田御史不知边外屯田与腹里屯田不同,徒查出荒沙为实田,加报虚科为子粒。今日清边帅养廉之亩,明日给边军占种之田,而造册报命以为功,不知养廉清矣,孰与耕之?占种出矣,孰敢领之?何者?边帅不勒众出边耕作,边卒独驱牛负耒出边,则零敌肉耳。此二法分而二之之弊也。
与大多数学者归咎于“叶淇变法”不同,郭子章针对的人物是所谓的“戴御史”。在郭子章看来,明代盐法与屯田制度在弘治年间前后有着巨大的差异。弘治之前,明朝朝廷将沿边荒地之耕种权与所获利益均交与沿边官吏与商民,沿边官民与商贾出其力、得其利,边境之地兵强马壮,官富商裕,一片繁盛之象。而在弘治年间之后,戴金等人不思边境官民守边之苦、御寇之险,而只想与之争利,力主由官府垄断盐法之利,结果导致商民屯田活动无利可图,畏葸不前,结果边地粮价飞涨,边防军队粮食供应吃紧。最后,郭子章提出“合二为一”的建议:
今宜破拘挛之见,祛近日之害。断自万历十五年,大司农恢复二法于屯田,仍广养廉之土,开占种之禁。如系边外漠地,许令边帅恣意开垦,驱卒出耕,亡有禁令,永不起科则,永不征子粒。于盐法尽复上粟买引之制,严边商纳银之禁,递减户部发边之例。边卒、商人合为一家,屯田、盐法通为一体,如此而户部仍苦发边,边卒仍苦乏食,盐商仍苦贵引。是弘治以前之利当革,而嘉靖以后之弊当因矣。而其几在大司农替一年百万之盐银发边而后可,何则?盖一年救弊,二年兴利,边商边卒,出边耕作,必一年而后,修此,朝廷之入即损一年百万之费,而可以利边卒,利边商,足边修,建万世之长策,何利不为而坐受困,独奈,何不寒心哉?此边说也。故边人有言曰:论盐法于弘治以前,唯恐其买窝;论盐法于嘉靖以后,惟恐其不买窝;论屯田于腹里,唯恐其占种;论屯田于沿边,唯恐其不占种。诚有所激而振长策,善二法者也。司计者试流涕借箸焉。
郭子章建议的主要依据之一,便是边疆与内地情况相差悬殊,开发边疆经济不应该完全沿用内地所采用的政策与方法。郭子章的解析是相当全面而富有说服力的,“边卒、商人合为一家,屯田、盐法通为一体”的主张更是旗帜鲜明,事理通达,令人钦佩。明代著名学者章潢对盐法、屯田问题的意见与郭子章相同,并对明朝后期的政策趋向进行了更为深刻而尖锐的批评:“善经国者,不与民争利;不与民争利,则藏富于国,即藏富于民也。善养兵者,能以兵自养,能以兵自养,则足食于边,即强兵于边也……”可以说,对于极度复杂的明朝边镇供应问题而言,简单的经济学原理或者经济及政治手段是无法解析或彻底解决的,而深切领悟到“藏富于国,即藏富于民”的道理,是十分重要的。很明显,绝大多数的明代上层统治者是缺乏如此智慧与胸襟的。
令人遗憾的是,郭子章的建议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时至明朝末年,明朝边塞盐法制度与屯田政策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积弊日甚一日。上层统治阶层唯利是图,大肆搜刮,导致内商与边商交困,边疆供给陷于困顿。如毕自严在《复议屯田疏》中指出:“近闻秦晋各边多拘土民,以纳盐粮,号曰边商,如蹈汤火,而边商困矣。淮扬之间,又以浮课横行,官盐壅滞,年来大工搜括,正供逋至百万,而内商困矣。边商既困于徼外,内商复困于水次,此盐法之所以愈坏,而边供之所以愈亏也。”他又在《覆宁(夏)镇条议见给边商引价并清厘盐法疏》中强调:“宁镇数万军马之饷刍,除京、民二运外,强半仰给于盐、粮,而地处绝塞,原无富商大贾,不过就山陕客民强派而应盐商,此辈惟利是视,有利则蚁聚,无利则免脱,情势然也。或即无甚大利,而亦不至偏受大害,犹可笼络上纳,而数万盐独不到无着落耳。今信如各商所控称,则利独专于囤户,害偏归于边商。谁为孝子顺孙,谁肯倾家荡产,以徇国事,见今报逃亡告消乏者,月无虚日,而盐粮又难缺额,不得已间,听各商扳报,土著务农稍足之家,以协纳,此辈积蓄几何,安能堪此亏折?”边饷运输以至于无利可图,而所谓的“边商”都是强征来的“山陕客民”,依靠这些客民来支撑明代的边防供给,其前景必然是脆弱与充满变数的。简单指责这些“山陕边商”唯利是图既无济于事,也不合情理,难怪毕自严等人为此忧心忡忡。
综上所述,有明一代,西北边疆形势经历了极其错综复杂的变化。这种变化与明朝官府的政策直接相关。明代初年,最高统治者能够考虑到边地形势的凶险程度,因此采取相当宽松的经济及赋税政策,调动边地官兵与商人们的积极性。我们在明人的奏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开中制度实施之初,由于政策能带来丰厚的利益,受到全国商人(当然也包括山、陕本地商人)的热烈响应。他们纷纷来到边地,建筑屯堡,从事农业垦殖活动。然而,以叶淇为代表的明朝官员以“利归朝廷”为宗旨,强制改变开中制度,结果却导致边塞空虚、粮饷不足。随着开中制度的废止,盐粮交易由边塞转入内地,于是,大批原来在边地从事商贸及耕垦活动的商人开始内迁,离开了边塞之地,专门从事盐业生产与贸易。而在这种状况下,为了保障边镇的供给,边镇官员又强制边塞地区的居民,即“山陕客民”,从事边地粮食的运输及贸易活动,成为一代新起的“边商”。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出,自明朝初年实施开中法,大批“山陕商人”开始参与到边镇地区的经贸活动之中。明朝后期,又是大量“山陕客民”主动地或者是被迫地充当“边商”,依旧在西北边地从事盐粮贸易。可以说,山陕商人群体的命运与西北边地的发展是无法分割的,而山陕商人群体在明代的崛起,业已成为古今学者们的一个公论。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以往的“盐商”群体还是后来新起的“边商”群体,生活在边塞邻近地区的山、陕两地土著居民都充当着商贾储备军与主力军的角色。有明一代,这些前仆后继的“山陕客民”与“山陕边商”,都是后来驰名天下的“山陕商帮”群体的渊源。
(本文选摘自《遥望关河:中国边塞环境与历史文化》,安介生著,上海远东出版社2023年7月出版,经授权,澎湃新闻转载。现标题为编者所拟,转载时注释从略。)